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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的名义》
不仅仅是学术
微信公众号:学术那些事儿
作者:张龙、孟玲
原题为““混”:一个本土概念的社会学探索“
在当代中国社会,“混”已成为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词汇,从旧友见面问“最近混得怎么样"到谦虚表示自己“只是混口饭吃”,从网络上有人发帖询问“怎么样混社会”到有人大力呼吁“不要再一天天混下去了”。影视剧中关于“混”的经典台词有时也会伴着影视剧的热播而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比如“现在混日子,小心将来日子混你!”(《士兵突击》)以及“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无间道》)等等。“混”这个词也与时俱进地衍生出许多新的词汇,譬如学校里的“混学分”和“混文凭”。表示自己在“混”的或者指责别人在“混”的人早已不是少数,甚至有人撰文称“不认真,不敬业,悠悠忽忽,吊儿郎当的‘混’,是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特征”。
语言是社会的一面镜子,我们相信这个词的流行绝非毫无依据、纯属偶然。相反,我们相信“一个社会广为使用的词汇实际上已被众人有意无意地推敲、琢磨、比较和筛选过了。它必然是高度适合于人们每每逢到的社会场景,必然简练而又恰当地表达出了人们在这种社会场景中所要表达的情愫,也必然暴露出这个社会的结构和其价值观”。尽管如此,我们却几乎没有发现关于“混”这个概念的系统、深入的研究。
那么“混”到底表示一种怎么样的行为方式或者生活状态?人们如此普遍地使用“混”来指涉彼此,问候彼此,究竟代表了一种怎样的心态与社会现实?社会上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在“混”?所有这些问题,都是非常有趣但又没有得到解答的,也是应该引起社会学关注的一种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
虽然本文的题目将“混”明确列为一种“本土概念”,但并非出于一种“民族主义精神”或者“学术上的反殖民主义”来使用“本土”一词,即我们并不刻意寻求站在所谓“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对立面来讲述中国的本土故事,我们只是试图解释一个在汉语中富有特色而很难在别的语言中找到合适翻译的词汇,是一个本土才有的词汇。但是这种解释路径却很可能是“西方式”的。并且“混”所指涉的现象并不是中国特色,我们通过下面的分析会发现,实际上“混”的行为在各个国家各种文化中都有可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当然这并不否认有些文化传统或者制度安排会为“混”的行为提供一个适宜的土壤——比如当代的中国社会。
第一,“混”是不是一个近几十年才流行的词?
第二,“混”是不是特定方言中才有的词?
第三,“混”是不是一个贬义词?
先看第一个问题。“混”这个词在20世纪80年代年代以来有一个话语爆发的过程,但用“混”来指涉特定行为状态实际上有着至少数百年的历史。就“混”这个字而言,在《说文解字》这部官方修订的字典中,“混”还只是用来描述水流,与人的行为无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混”最早的释义和它后来对人的描述就没有关系。根据语言学家考证,“混”字的最初含义乃是“水势盛大”,因为水大而不分,才引申出来诸如形同一个、掺和、搅乱、冒充、密切相处、苟且过活等含义。至迟到明清小说中,我们已经能发现不少用“混”表示人的特定行为状态的例子。比如,成书于清乾隆年间的文学名著《红楼梦》就有很多这样的例子。
“更可笑的是八股文章,拿他伛功名混饭吃也罢了,还要说代圣贤立言。”
“老太太这样疼宝玉,毕竟要他有些实学,日后可以混得功名,才好不枉老太太疼他一场,也不至糟踏了人家的女儿。”
其中已经出现了今天我们经常听到的“混饭吃”这样的词汇,而“混得功名”也和今天"混得某某头衔”这样的用法非常相似。到了清末和民国,混日子、混口饭吃此类说法更是常见,诸多民国时代文学作品都显示“混”,然成了人们口语中的常用语。比如:
”踢两趟腿,练套家伙,翻几个跟头,附带着卖点大力丸,混个三吊两吊的。”(老舍,《断魂枪》,1935)
“就近汉堡大学的博士学位,算最容易混得了,但也需要六个月,干脆骗家里人说是博士罢,只怕哄父亲和丈人不过;父亲是科举中人,要看‘报条’,丈人是商人,要看契据。”(钱钟书,《围城》,19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们依然可以见到“混”的类似用法。
由上可知,“混”和当下那些稍纵即逝的网络流行语不同,它有着至少两三百年的历史,更像一种“语言民俗”而非“语言时尚”。那么“混”是不是特定地域方言中的一种用法?
在北京方言中,存在大量诸如“混饭”(指吃白食)、“混混儿”(指无业游民)这样的组词。考虑到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因此这些词能够在全国各语系中有一定影响也就不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但“混”绝非官话仅有,更不是地方特色,“混”的表述方式在全国各地方言中普遍存在。
比如,我们现在经常听到的“混日子”(指苟且生活,得过且过)这种说法或者类似说法,就存在于徐州、扬州、西安、丹阳(“混日脚”)、南昌、福州(“罔混几日”)、乌鲁木齐(“混天天子”)、上海(“混日脚”)、太原(“混吃等死”)等地的方言中。而另外一个常见的组合“混饭吃”则见于福州(“混食”)、哈尔滨(“混饭”)、扬州(“混顿子”)、乌鲁木齐(“混饭契底”)等地。
虽然“混”不是特定地域方言用法,但其使用却更像与某些社会亚群体关系紧密的“社会方言”。这个社会亚群体就是被我们常说的“江湖”或者“黑社会”。举举清末民初几例:
混出世:上海部分青年。指在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郑硕人、陈琦,1994)
以“混”组词的江湖黑话还有很多。即便在当前社会对“混”字也有这种特殊的用法,也就是把这个词和黑社会、江湖联系在一起。“混社会”、“出来混”等表述的常常就是在江湖或者黑社会闯荡的意思,“混混”“混子”更是江湖中人的代称。
由此可见,就地域分布来说,“混”并不是存在于某些地域方言中的特殊用法,而是在全国各地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用法。但就社会群体而言,这个词与江湖的联系使得“混”在使用时多少有一些“非主流”和“反正统”的味道。弄清楚了第二个问题,我们接着来看“混”是不是一个贬义词。
从各大辞典对于“混(单独使用)”“混饭”“混日子”“混事”“混官面”组词的界定中,还是能比较明显看出具有一定贬义色彩的。但是伴随语境不同,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混”这个词却可能带有更复杂的含义。这提醒我们将“口头之混”和“行为之混”区分开来。
也就是说,“混”的本义带有贬义色彩,但在日常语境中,人们却可以通过对这个词的灵活用法获得不同效果:比如说自己在“混口饭吃”表示一种自谦与低调,问朋友“混得怎样”表示一种亲热与熟络。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总结出来“混”的以下四种基本内涵:
(1)一种江湖用语,特指混迹江湖,混社会,混黑道,成为痞子、混混或者黑帮人员,可称之为“江湖之混”;
(2)指只为谋生而活,没有更高理想目标,过一天是一天,只是混口饭吃,可称之为“生存之混”;
(3)指人浮于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永远失职永不失业,在职位上无聊混日子,可称之为“应付之混”;
(4)指通过特定手段技巧,应酬周旋,从而获得某种较高的地位及与之相关的资源,可称之为“经营之混”。
我们可以从这几个词中找出最常用来解释“混”这个词的内涵的要素:(1)缺乏更高目标,只顾眼前和生存;(2)名不副实,隐瞒真实面目或者水平;(3)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4)消极被动,不情愿。这几个核心要素将作为我们理解“混”这种行为的关键线索。
基于此,我们尝试这样来对“混”的概念进行界定:“混”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是行动者对于自身或者环境的非正当状况的顺应,这种顺应往往伴随着超越价值的缺失。
“隐喻”既是我们日常思维的一个重要形态,同时也是社会学认识和呈现世界的重要传统。通过隐喻的方式来说明一个原本具有隐喻色彩的概念似乎是恰如其分的。我们尝试以社会学中的“游戏”隐喻来诠释“混”的行为。
布迪厄很喜欢用“游戏”这一比喻来理解世界,从这个隐喻出发布迪厄为我们呈现一幅怎样的世界画面?布迪厄说:“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这些相对独立的“社会小世界”就是布迪厄所说的“场域”,同时也是他说的一个一个“游戏”。
如果我们接受了整个世界是由一个一个有着自己相对独特运作逻辑的游戏组成的这样的观点,那么我们每个个体参与这些游戏的意义或目的又在什么地方?布迪厄认为“社会通过设计各种游戏以供个体参与,并使他们在群体或体制中获得特定的名分和位置,从而帮助个体克服存在的偶然性、有限性和根本上的荒谬性。简言之,社会世界给予个体以存在的理由”。也就是说,“布尔迪厄认为人类参与社会生活的最终根源,是对意义和尊严的渴望,而非表面上所看到的游戏带来的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根据布迪厄的观点,人类对大大小小的游戏的参与,其最终目的在于意义和价值的探寻,在于实现人的“高层次需求”以及自我实现。赫伊津哈(Uohan Hubdnga)在界定游戏的时候也强调“游戏和物质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游戏人不能够从中获利”。
我们承认“大多数的游戏最终没有物质上的收益”,但是不管是从现实经验还是从理论想象,我们都不能否认很多游戏实际上和各种具体切实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只不过尊严、价值这些维度同样是在游戏中蕴含着的,是我们不可忽略之维。只是在世俗利益占一端,超越价值占坐标的另一端,不同的游戏有不同的偏向而已。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游戏的目的是超越的还是世俗的——正如我们对于超越性的界定一样,作为超越性对立面的世俗性不仅仅指物质性——将游戏分为超越游戏和世俗游戏,前者重在过程与价值,后者追求的则是物质的、个体的、现时的利益。
而一个游戏的构成除了游戏者和游戏目的外,不可或缺的还有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决定游戏是否公平,并且是游戏者在选择行动手段时的主要依据。我们可以根据意向性和实际后果的角度将规则界定为“旨在调节,或事实上调剂了个体行为及其互动的明确或隐含的预期、标准或章程”。这样实际上就把我们平常所见的正式规则和所谓“潜规则”都包含在其中。同时对于规则的这种界定使得“规则”和“制度化手段”成为了同义词,游戏者实践着规则同时创造着规则,“在并非遵从规则的情况下,同时行为又受到了约束”。我们不去讨论潜规则是否一定意味着非正当这一复杂的问题,我们这里只是根据游戏规则的正当与否对于游戏进行一个分类。也就是说,规则正当,则游戏正当;规则不正当,则游戏不正当。
游戏的目的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游戏的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作为我们对游戏进行分类的两个维度。并由此得到超越-正当游戏、世俗-正当游戏、超越-不正当游戏和世俗-不正当游戏这四种游戏类型。
以上是对游戏隐喻或者叫游戏理论框架的一个简述,下面就利用游戏理论的分析框架对“混”的行为进行一些探讨。通过分析某种特定的游戏类型对“混”的影响,我们可以获得对“混”产生的社会-文化原因的一般认识。我们认为,从游戏理论的角度来看,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能够提供丰富多彩的正当游戏,这些游戏目标多种多样,但手段都是正当的。初入“社会”的人(这里暗含家庭或者学校和“社会”不是一种运作逻辑的假设)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自己愿意参加的游戏,遵守游戏的(正当)规则,追逐自己的目标,在追逐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赢得自身尊严。
可是一个社会中总是会存在各种非正当的游戏,而这种非正当游戏往往是孕育“混”的行为的温床。最典型的当然是那种世俗-非正当游戏。以谋生为目的的江湖混混或者为了“混口饭吃”而行不义之事的人多属此类。世俗的目标满足的多是低层次的需求,有时就是求得生存,我们甚至可以说那些为了求得生存而“混口饭吃”的人是被剥夺了(正当)游戏资格的人,是没有机会参加正当游戏的一部分人,是如图雷恩(Touraine)所说的,在马拉松比赛中被抛在结构之外的那些人。
这样说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即只有那种对人来说生死攸关的世俗目标才会激发对于非正当手段的遵从,实际并非如此,如果社会的评价机制中将世俗目标的达成作为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从而“使结果美化了手段”,整个社会就会被一种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或者叫“本事主义哲学”所笼罩。这种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谋利的“经营之混”也就可能随之产生。世俗成功的过分重要性往往有着使不正当的手段正当化的效果,其典型的解释是:“我知道这样不好,可是我别无选择。”这种重要性可能是真正关乎生死,同时也可能只是一种“社会炼金术”制造的“幻惑”。其实那种以“因为结果太重要,所以别无选择”来作出的辩解往往只是一种托辞,只是一般人无法做到彻底的超功利性或者漠然——即“不为游戏所动”。
我们并不是说世俗的游戏一定会导致“混”的行为,因为人有追求自身幸福的自由,更何况“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世俗化”。但是一个过分世俗化的世界毕竟是一个无灵性的世界。即便是在世俗-正当的游戏中,游戏者也未必能获得一种价值上的实现或者情感上的满足。赫伊津哈曾指出,游戏的重要特点包括“自愿参与”以及那种”或兴奋,或喜悦,或神圣,或紧张”的情绪体验。而在一种为世俗目标所累的生活中,行动者是被生活拖着走的,同时是重复的、无聊的、琐碎的、让人厌烦的,这也是我们所说的“应付之混”中那种“过一天是一天”、马马虎虎、无聊腻烦的体验。这种情况下所参与的原本就不是能给自己带来情感和价值上的满足的,而只是出于对目标的看重才被迫做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只有很少的机会获得最终的自由”。这种世俗的目标犹如“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而那种在此目标下悄然流逝的生命过程就只能是“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了。人在这种算不上“游戏(play)的游戏中,确实是“混一天是一天”。
为了进一步阐述“混”这一本土概念的意涵与游戏隐喻分析框架的内容,我们选取文学作品的典型人物为分析对象,以此说明“混”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的展开。我们选取的典型个案,是刘震云中篇小说《一地鸡毛》的主人公小林(夫妇)。
《一地鸡毛》最初发表于1991年,作品讲述了一对大学毕业没几年的小夫妻——小林与老婆小李——在单位、家庭中的种种琐事与遭遇。情节包括夫妻间的争吵、找领导调动工作、接待老家来人、给孩子找幼儿园、帮别人卖鸭子赚钱等一系列家长里短。没有复杂的故事、惊险的遭遇、戏剧性的转折,有的只是普通民众生活中的常态。但正是在这种再熟悉不过的环境中,却随处可见“混”的影子。
作者有一段话概括了小林夫妇从校园走向工作单位的基本状态:
两人都是大学生,谁也不是没有事业心,大家都奋斗过,发愤过,挑灯夜读过,有过一番宏伟的理想,单位的处长局长,社会上的大大小小机关,都不在眼里,哪里会想到几年之后,他们也跟大家一样,很快淹没到黑鸦鸦的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人群之中呢?你也无非是买豆腐、上班下班、吃饭睡觉洗衣服、对付保姆弄孩子,到了晚上你一页书也不想翻,什么宏图大志,什么事业理想,狗屁,那是年轻时候的事,大家都这么混,不也活了一辈子?
小林夫妇当前的琐屑生活,特别像我们上文分析中所说的那种“生存之混”和“应付之混”所概括的状态。但他们并非向来如此,他们也曾有“宏伟的理想”,只是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转变。从这一转变过程来看,从“不混”的状态进入到“混”的状态,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没有了“宏伟的理想“,变得和“都这么混”的“大家”别无二致。不再对“宏伟的理想”抱有希望,也就是越发关注暂时的物质与私利。
所谓“宏图大志、事业理想”自然是因人而异,但肯定不会局限于名利上的高位,而更多带有自我实现方面的诉求。或许是主动或许是被动,人要活在一种为了“混口饭吃”而忙碌奔波的状态中。这种状态的实现,既有可能是在那种极为险恶,“活着就是一种成就”的环境中被被迫形成(这种环境中,人即便对命运进行抗争,也只能达至不饿死而已的状态);同时也有可能是那种温饱虽不成问题,但更髙的目标又难以实现时的一种将就;还有可能,是虽然有条件选择激发个体激情与神圣感的游戏,但迫于世俗评判标准的压力而选择妥协。无论哪种原因,其共同之处在于超越价值的缺失,人只能身处世俗的游戏中。在这种状态中,人只能“混日子"或者“混口饭吃”,和周围所有人一样。
虽然在丢失了超越价值这一点上讲,大家都是在“混”。但是在世俗的标准上,人和人永远是有高低之分的,有人可以“混得好”有人却“混不好”。在农村老家人眼里,小林无疑是混得好的那—类:
老师想起他培养的学生,还就数小林混得高,混到了北京,于是带儿子来投奔他,想让他找个医院给确诊确诊。
在老家人眼里,“混得高”的标准是“混到了北京”,这是一个能够看得见的可以客观比较与衡量的标准。“混得好”与“混得差”是一个结果上的评判,中间的过程与手段在“混得如何”的评判中不会受到关注。而“混得如何”的评判标准,往往是可以客观衡量与比较的“硬标准”。一个人不可能仅仅因为道德、学识、特长而获得“混得好”的评价,但假如这些“不切实际”的东西作为工具可以带来权力、财富、声望上的收获,那么“混得好”就成了恰当的词汇。
“只问收获,不问耕耘”,并且对结果的评判局限于世俗的(物质的、个体的、暂时的)标准。这是用“混得如何”来评判一个人时所传达的含义。而这种重视结果超过过程的评判原则,正好是滋生各种不正当手段的温床。因为美好的结果是可以让人忘掉手段或者可以用来美化手段的。
虽然在老家人眼里,小林是“混得高”,但是这种在小林夫妇看来的“误判”给他们带来了不少苦恼,比如老家人将小林视为他们在北京的寄托,将小林视为能帮他们解决一切或者有责任帮他们解决一切的人物。小林无力承担老家人的重托,但是好面子的他又不好意思让老家人看出他的艰难处境,于是只好在这种矛盾纠结中心力交瘁。在得知自己的孩子只能通过给别人当陪读才能进理想的幼儿园时,小林终于无法遏制自己的感情:
当天夜里,老婆孩子入睡,小林第一次流下了泪,还在漆黑的夜里扇了自己一耳光:“你怎么这么没本事,你怎么这么不会混!”
不了解情况的年轻人还“不会混”,而通过积累经验不断熟悉与适应规则的过程,正是不断学习怎么样“混得更好”的过程。小林想办法帮老婆小李调动工作的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为了调动到一个离家近一点的单位去,他们先是通过本单位领导老张(“小林帮老张搬过家,十分卖力,老张对小林看法不错”)的关系去找了前三门单位管人事的头头,前三门的头头因为和老张的同学关系,本来巳经答应了帮小林老婆问一下调动工作的事情。但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小林夫妇觉得“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他们又找了小林老婆一个熟人的丈夫,一个同样在前三门单位工作的处长,让他帮忙过问一下调动工作的事。结果这事让老张介绍的那位头头知道后非常不高兴,不仅停止了帮调动工作的努力,而且态度也变得极为冷淡。小林前去询问,头头给的答复是:“你不是也找某某了,让他给办办看吧!”这个时候,小林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多么严重的错误:
找人办事,如同在单位混事,只能投靠一个主子,人家才死力给你办;找的人多了,大家都不会出力;何况你找多了,证明你认识的人多,显得你很高明,既然你高明能再找人,何必再找我?
这对于小林夫妇来说,这件事无疑是上了一堂课。“出来混”了这么多年,这种事情经历得多了,“不会混”的小林也会有所“长进”:
小林在单位混了这么多年,已不像刚来单位时那么天真,尽说大实话;在单位就要真真假假,真亦假来假亦真,说假话者升官发财,说真话倒霉受罚。小林看清楚了,想要混得更好,其实只要适应并且掌握游戏规则就可以了。
在小林帮查水表的老头弄了一个批文,老头转送了一个微波炉以示感谢后,小林夫妇看到了生活得到改善的希望:“看来改变生活也不是没有可能,只要加入其中就行了。“想要改变生活,只需要改变自己,融为某个大环境的一部分。小林对老婆说:“其实世界上事情也很简单,只要弄明白一个道理,按道理办事,生活就像流水,一天天过下去,也蛮舒服。”这里的所谓“道理”,指的应该是小林在单位“混事”时学到的诸如“只能投靠一个主子”、“在单位就要真真假假”这样的“道理”,这种道理其实就是参与游戏的规则。游戏规则没有了正当与否的判断,取胜才是关键。换言之,要想最后“混得好”,你必须懂得“怎么混”。这是一种彻底把自我的道德价值判断交个世俗目标的过程。
丟失了超越价值,又不讲究规则正当的“混”,会让人变得高度适应周围的环境。就像小林老婆说的一句话:
这单位固然不好,人事关系复杂,但前三门那个单位就不复杂了?看那管人事头头的嘴脸!我信了你的话,天下的老鸦一般黑……睁只眼闭只眼混算了。
“睁只眼闭只眼混”,其实就是和周围的环境融为一体。不管自己的行为是否正当,也不管周围的环境、周围人的行为是否正当,两者的混同一体是最重要的。“混”的行为就在这种游戏者与游戏的和谐状态中生产与再生产。
以“混”来指涉人的行为,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跨越地域。而“口头之混”和“行为之混”显然不是一码事,言“混”者未必真在“混”,真“混”者未必在言“混”。但“混”的流行,至少说明“混”这种行为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并不罕见。根据语义梳理,“混”的行为可以大致分为“江湖之混”“生存之混”“应付之混”“经营之混”四种。
根据我们的理论界定,“混”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是行动者对于自身或者环境的非正当状况的顺应,这种顺应往往伴随着超越价值的缺失。我们可以据此定义将“混”分为两个大类:一个侧重强调对于个人非正当状况的顺应,一个侧重强调对于环境非正当状况的顺应。两种“混”的共同点,一是超越价值的缺失,二是对于非正当现状的顺应。前者主要指的是安于自身现状,不思进取,对自己的消极处境不寻求改变,后者指的是努力改善自身处境,但前提是对不正当规则的顺应,以非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两种“混”实际上有所交叉,但是就对个体状况的改变而言,前者更消极,后者更积极。由此来看我们在上一部分所总结出来的四种“混”的类型,则"生存之混"和“应付之混”这两种“混”都是偏向于对于个人非正当状况的顺应,而“经营之混”则是偏向对于环境非正当状况的顺应。“江湖之混”则是同时体现了“混”的几个要素,难以划为两类中的任何一种,由此可见江湖“混混”确实是专业“出来混的”。
不管是江湖之混、生存之混,还是应付之混、经营之混,不管有“混”的行为的人是在哪种类型的游戏中,我们总能发现那么一些消极的力量,只是这种力量有时体现为个体对自身状况的漠然,有时表现为个体对恶劣游戏规则的顺应。这种消极的力量究竟是一种结构的必然还是一种文化的特色?我们目前可能还不敢妄自作出过于草率的论断,更加扎实细致的经验研究还要留待以后来完成。
或许我们在日常中可以发现周围的人在以某种类型的“混”的方式生活着,并能够看到这种“混”背后的游戏机制。如果这种发现可以助于我们认识社会、反省自身,我们对这一主题的大胆尝试就不是一种“混混而已”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