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本文前,一定要区别,本文针对的是回购业务,不是融资融券业务,文中的融资、融券和融资融券业务有区别
买断式回购介绍:
债券
质押式回购
是指债券持有人(
正回购方
)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
买断式回购首期
资金清算
金额
=(首期交易
净价
+首期
结算日
应计利息
)×回购
债券
数量/100,买断式
回购到期
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
质押式回购
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
融券
及
远期价格
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
做空
和
做多
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功能分析
从国外
回购交易
看,无论是采用经典回购还是购/售回交易,其基本功能都是融资和
融券
,其中融资更是回购最主要的功能。从本身属性看,回购主要还是被作为一种
融资工具
,是一种依附于
债券
的
融资方式
,回购到期后最终体现的仍然是资金往来,
正回购方
有到期取得其出售债券的权利,并有按时偿付本息的义务;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
逆回购方
拥有购入债券的所有权,也就给逆回购方提供了一种融入债券的可能,因此回购也就具有了一定的
融券
功能。由于国外普遍存在专门的
融券
交易工具,而通过回购进行
融券
必须以
现金
作为抵押品,其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在实际交易中,通过回购实现
融券
功能的交易要比实现融资功能的交易少得多。
在我国,
质押式回购
由于质押券不可动用,只具备融资功能;而买断式回购由于回购债券所有权发生转移,处于可动用状态,与国外的回购一样同时具备融资和
融券
两种基本功能。当然,买断式回购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品种,不同的参与者可以用之来满足不同的交易目的,但无论如何应用,都是离不开其基本功能:融资功能和
融券
功能。按照国外经验,买断式回购也应该以融资功能为主,但在我国,由于已经存在
质押式回购
这一较为成熟的
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融资功能的发挥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也将难以完全替代目前的质押式回购。而由于目前我国市场长期以来融券功能和
做空机制
的缺乏,买断式回购推出之前市场成员普遍关注的是其融券功能及在融券功能上衍生出来的
做空
机制。但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借贷等
融券
工具和
债券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等
做空机制
必然相继推出,买断式回购在融券及做空方面的作用将会大大减弱,而主要还是作为一种
融资工具
而发挥作用。
在买断式回购正式推出之前市场曾对其如何定义有较为激烈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将买断式回购定义为两次现券买断的方式,将回购
利息
包含在第二次购买的价格中;另一种是将其定义为一种融资方式,回购利息直接以
回购利率
体现。其实也就是采用经典回购还是采用购/售回交易的定义方式。而事实上,这两种定义方式并不互相矛盾,都能实现
回购交易
融资和融券的基本功能,表述的是回购交易的不同表现形式,但具体采用哪一种定义方式并不会改变其交易实质和实际的交易流程,都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
市场效应
,并不意味着采用买断方式定义就只有融券功能、采用融资方式定义就没有融券功能。而从相关规定看,目前我国的买断式回购没有
保证金
调整和替换回购
债券
的功能,因此,两种定义方式只是报价方式上存在不同,回购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从现有定义看,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融资功能并没有受排斥,相反从人民银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而且从市场实际交易流程来看,无论出于融资还是
融券
的目的,交易双方谈判的关键往往是
回购利率
,然后再根据所选择的回购券种及相关因素来确定首期
结算价格
和到期结算价格。事实上,采用买断方式定义,既可以兼顾买断式回购这一新品种的
融券
功能,同时也避免了回购期间发生回购
债券
付息处理上的困难。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并没有将其自身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
融券
工具,在目前我国尚缺乏融券机制和
做空机制
的情况下,这将会给投资者提供较大的灵活应用空间。投资者可利用买断式回购进行各种组合,来实现多种
投机
、
套利
和
套期保值
的目的。除了传统的融入资金操作和回购放大
做多
模式之外,投资者利用买断式回购的
融券
功能,可派生出卖空操作和
逆回购
放大做空模式(该模式的原理与传统的回购放大模式相似,只不过方向相反,在循环逆回购过程中不断放大
空头头寸
,实现空头效益的放大);通过将现券与买断式逆回购下的融券卖空操作匹配可派生出
套期保值
模式;通过不同券种的走势分化进行组合操作可派生出
债券
组合
套利
模式;通过不同回购品种
利率
的差异进行操作派生出
利差
组合套利模式。
债券回购放大套利投资原理
企业债券回购套利交易的本质是将可用于质押回购的企业债券与回购进行组合放大,以回购利率为成本获取企业债券收益率,在享受企业债的高收益、可流通的特点的同时,可以获取稳定的、放大后的回购利率与企业债收益率之间的利差。
根据交易规则,投资者必须持有可用于质押回购的企业债券才可在回购市场融入资金。因此,投资者必须先将投资款项买进企业债券,再通过回购融回资金,将融回的资金再买进企业债券,然后再进行抵押回购融资,再将融入的资金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这样循环操作后,可以购买到价值相当于其起初投资款项若干倍的债券,相应的将债券投资收益放大了若干倍。同时,其必须在回购市场融入相当于起初投资款项若干倍的资金,承担放大了若干倍的资金利息。相应地实现了将回购利率与企业债收益率之间的利差放大。
套利交易的原理可以表示成:
购买企业债——抵押回购融资——购买企业债——抵押回购融资——购买企业债,循环此操作。
从上述套利交易原理的论述可以发现,当套利交易循环操作完成后,客户账户内的债券市值应该是其原始投资额的若干倍。这个若干倍的数值即为放大倍数。
放大倍数对于套利交易者是一个比较关键的参数,赢利的实现与交易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放大倍数上。套利交易者通过买进债券——抵押融资这一循环操作模式进行放大操作,在每一次买进债券——抵押融资这一操作过程中,融入的资金金额必将小于其购买债券的金额。因此,决定了其循环操作不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对于每一个债券在被进行循环操作时,由于债券的价格和折算比率不同,决定了每一个债券品种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其理论最大放大倍数不同,折算比率越高放大倍数就越大。
根据交易规则,套利交易投资者在计算放大倍数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其账户上债券拥有量必须与回购融入金额所需要的标准券数量匹配,即套利交易循环操作后客户账户上的债券拥有量换算成标准券的数量必须大于等于回购融入资金所需标准券数量。
根据这一原则,由此可以推导出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
假设:放大倍数为X,债券价格为P,企业债与标准券的换算比例为B,投资者原始投资额为T,则:
(T*X/P)*B≥T*(X—1)/100
该公式的左边计算得出的是在将原始投资额放大X倍后可以买进多少国债,并根据换算比例B计算得出可以拥有多少标准券;该公式的右边计算得出的是回购融入T*(X—1)金额后,需要多少张标准券。
将上述公式简化后得到最大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
X≤P/[P—(100*B)]
示例:
由于债券回购委托数量必须为1000张的整数倍,故存在每次回购操作无法将可用标准券全额用于抵押融资而有剩余,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放大倍数要小于理论放大倍数,资金量越大实际放大倍数越接近理论放大倍数。
做多
做多就是做
多头
,多头对市场判断是上涨,就会立即进行
股票
买入。
做多相信价格将上涨而买进某种金融工具,期待涨价后高价卖出的市场人士。与
空头
相反。
外汇中是
:做多相信价格将上涨而买进某种金融工具,期待涨价后高价卖出的市场人士。与
空头
相反。
做多是指预期未来价格上涨,以目前价格买入一定数量的
股票
等价格上涨后,高价卖出,从而赚取
差价
利润
的
交易行为
,特点为先买后卖的交易行为。
做多是股票、
期货
等市场的一种操作模式。一般的市场只能做多,就是说先买进,有货才能卖出。这种模式只有在价格上涨的波段中才能盈利。即先
低位
买进再高位卖出。
做空
做空是一种股票、期货等的投资术语,是股票、期货等市场的一种操作模式。和“做多”是反的,理论上是先借货卖出,再买进归还。做空是指预期未来行情下跌,将手中股票按目前价格卖出,待行情跌后买进,获取差价利润。其交易行为特点为先卖后买。实际上有点像商业中的赊货交易模式。这种模式在价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够获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货进来卖出,等跌了之后再买进归还。比如预计某一股票未来会跌,就在当期价位高时借入此股票(实际交易是买入看跌的合约)卖出,再到股价跌到一定程度时买进,以现价还给卖方,产生的差价就是利润。